21、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的規定,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得與國民小學共用的空間 為
(A) 教保準備室
(B)廁所
(C) 室內活動室
(D)室外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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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2), B(80), C(38), D(445), E(0) #1832240

詳解 (共 2 筆)

#29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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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

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

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大廈居民共用。

資料來源: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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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435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1. 室內活動室。
    2. 室外活動空間。
    3. 盥洗室(包括廁所)。
    4. 健康中心。
    5.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6. 廚房。
  2.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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