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王先生成立他益信託契約,受益人為其配偶及其子,並保留變更受益人間分配信託利益之權利,有關贈與稅核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配偶部分免計入贈與總額,故配偶部分享有之信託利益不計入贈與總額
(B)信託期間修改信託契約,變更為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分益之權利,應就其子部分之信託利益課徵贈與稅
(C)應全部先按應稅贈與金額核課贈與稅,配偶受益部分先不予扣除
(D)王先生於信託期間增加自己為受益人,得申請該部分已繳之贈與稅退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 B(48), C(131), D(5), E(0) #3227013
統計: A(47), B(48), C(131), D(5), E(0) #3227013
詳解 (共 3 筆)
#7495228
正確答案為 (C)。
ㅤㅤ
解析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立約人成立他益信託時,若受益人為多人且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間分配信託利益之權利(分益權不特定),因受益人應享之利益無法在訂約時確知,應以全部信託利益按應稅贈與金額核課贈與稅,配偶受益部分於此時暫不予扣除或排除。
0
0
#7495229
後續配偶受益的部分要如何計算與處理,會根據信託期間的不同變化,分為以下兩種實務處理方式:
情況一:信託期間「修改契約」放棄變更權(分益權確定)
如果王先生在信託期間決定修改契約,聲明放棄變更受益人及分配利益的權利(讓受益份額固定下來):
- 重新計算應稅與免稅比例:此時贈與行為正式確定,必須依照修改契約當日的財產價值,去計算配偶與兒子各自享有的信託利益比例。
- 退還配偶部分的贈與稅:配偶間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依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因此,當分配比例確定後,屬於配偶受益的比例與金額即可免稅,王先生可就原先「溢繳(多繳)」的贈與稅部分,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情況二:維持保留權利,直到「實際分配給配偶」
如果王先生在信託期間一直沒有修改契約,直到信託利益(如孳息、本金)實質分配給受益人時:
- 依實際分配對象認定:稅務機關會根據每筆利益實際撥入誰的帳戶來做課稅認定。
- 配偶取得部分免稅:當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配偶時,這筆金額會被視為王先生對配偶的直接贈與。因為符合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配偶收到的這部分完全不需要補繳或課徵贈與稅。
- 子取得部分需計稅:若實際分配給兒子,則屬於應稅贈與,但因信託成立時已全額課過贈與稅,此時會進行差額的補退稅處理。
? 總結核心觀念:
「先全額課稅」是國稅局為了防止納稅人以配偶名義規避贈與稅的預防性作法。後續只要份額確定或實際分配時,屬於配偶的部分都享有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的優惠,多繳的稅款可以依法申請退還。
「先全額課稅」是國稅局為了防止納稅人以配偶名義規避贈與稅的預防性作法。後續只要份額確定或實際分配時,屬於配偶的部分都享有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的優惠,多繳的稅款可以依法申請退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