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乙經營幼兒托育中心,並同意乙之受僱托育人員及家長出入使用該房屋。嗣乙之受僱托育人員丙於房屋內疏於照顧幼兒,致幼兒發生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後,該房屋雖無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亦未喪失使用功能,但因市場上形成「事故屋」印象,交易價格顯著下跌。甲遂依民法第 432 條、第 433 條,請求乙賠償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須就同居人或經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行為負責,以該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為前提
(B)若租賃物並無物理上毀損、滅失或使用功能損壞,僅因重大事故造成市場交易價值減損,該減損原則上屬出租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C)承租人之代負責任範圍,包括因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故出租人仍得請求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賠償
(D)承租人之租賃物保管義務與代負責任所保護者,僅係租賃物本體及其使用功能之完整,不當然包括因社會心理評價變動所生之市場價格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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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8), D(5), E(0) #3960712

詳解 (共 2 筆)

#7464571
  • (C) 選項錯誤(本題答案)
    民法第 433 條所規定之承租人代負責任,其範圍並非「無限制地包括因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承租人保管義務與代負責任之客體,主要在於租賃物本體及使用功能之完整。事故屋(凶宅)所導致的房屋交易價格減損,本質上屬於社會心理評價變動所致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交易價值減損」,並不屬於民法第 432 條及第 433 條條文中所指的租賃物「毀損、滅失」之範疇。因此,出租人甲不得依此規定請求乙賠償房屋交易價格之減損,該選項之論述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不符。
  • (A) 選項正確
    依民法第 433 條規定,承租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者,係指「因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為限。
  • (B) 選項正確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指出,房屋若沒有結構或物理上的實體破壞、毀損,也沒有喪失居住或使用功能,僅因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重大事故)導致大眾心理產生嫌惡、畏懼,造成市場交易價格顯著下跌,此種損害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稱非財產權受侵害之經濟上不利益),而非租賃物本身的物權受侵害。
  • (D) 選項正確
    承租人依民法第 432 條規定所負之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以及第 433 條之代負責任,其保護目的在於維護租賃物之物理本體安全與通常使用收益功能。社會心理因素引發的市場經濟價值變動,並非租賃契約保管義務必然涵蓋的安全維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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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649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C)。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租賃章節中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 432 條)第三人行為之代負責任(民法第 433 條)在「事故屋(凶宅)」情境下如何適用的最新高難度實務法理題
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433 條規定的承租人代負責任,其法條明文的前提必須是第三人導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既然本題明文指出房屋「無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亦未喪失使用功能」,純粹是社會心理評價導致的價值下跌,承租人乙依法就不需要依該條負代負責任,所以出租人甲「不得」請求這筆賠償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以該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為前提: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中華民國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33 條 規定:「因承租人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邏輯: 法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第三人做的事情必須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承租人才有幫忙賠錢的義務。因此 (A) 的要件敘述完全正確。
  • (B) 僅造成市場交易價值減損,原則上屬純粹經濟上損失: 正確
    • 邏輯: 房屋本體完好如初、一磚一瓦都沒少。雖然因為發生重大事故而在市場上變成了「事故屋」,導致跌價,這在民法損害賠償理論上,並非「所有權(物體本體)受侵害」,而是屬於心理層面的「純粹經濟上損失(純粹財產損失)」 
  • (C) 承租人之代負責任範圍包括任何財產上不利益,故仍得請求: 錯誤 (本題答案)
    • 邏輯: 這就是本題的錯誤選項。承 (A) 選項所述,民法第 433 條的代負責任範圍被严格限縮在租賃物本體的「毀損、滅失」,絕對不是包山包海的「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既然房屋沒有物理上的破壞,甲就無法依據民法第 432、433 條要求乙賠償這筆社會評價的跌價損失,故 (C) 的敘述完全錯誤。 
  • (D) 保管義務不當然包括因社會心理評價變動所生之減損: 正確
    • 邏輯: 租賃契約中承租人承擔的保管義務,是為了確保在租約期滿時,能將一個功能完整、沒有遭到破壞的房屋「原物返還」給房東。至於房屋在市場上的價格會不會因為鄰居的心理、社會的傳聞或意外而上下波動,這超出了承租人日常「保管房屋本體及功能」的控制範圍,因此 (D) 的法理敘述完全符合最高法院近年的主流見解。 

筆記
「433 代負責任很嚴格,必須物理毀損滅失才算數!房子沒壞只是變凶宅跌價,不算 433 的毀損,房東直接依這條告會敗訴!」
看到題目限定依「民法 §432、§433」請求事故屋的交易價值減損,選項中只要宣稱「因為包含一切不利益,所以『仍得請求』賠償」的,毫不猶豫直接打叉,3秒鐘輕鬆秒殺鎖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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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562
未解鎖
★★★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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