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乙經營幼兒托育中心,並同意乙之受僱托育人員及家長出入使用該房屋。嗣乙之受僱托育人員丙於房屋內疏於照顧幼兒,致幼兒發生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後,該房屋雖無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亦未喪失使用功能,但因市場上形成「事故屋」印象,交易價格顯著下跌。甲遂依民法第 432 條、第 433 條,請求乙賠償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須就同居人或經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行為負責,以該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為前提
(B)若租賃物並無物理上毀損、滅失或使用功能損壞,僅因重大事故造成市場交易價值減損,該減損原則上屬出租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C)承租人之代負責任範圍,包括因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故出租人仍得請求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賠償
(D)承租人之租賃物保管義務與代負責任所保護者,僅係租賃物本體及其使用功能之完整,不當然包括因社會心理評價變動所生之市場價格減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