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但未課予行為義務,該通知行為之性 質為何?
(A)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B)不具法律效果之程序行為
(C)多階段行政處分
(D)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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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08), C(19), D(65), E(0) #4002715
統計: A(17), B(408), C(19), D(65), E(0) #4002715
詳解 (共 5 筆)
#7480802
這題的關鍵在於:
「通知陳述意見」本身有沒有直接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
題目特別說:
「但未課予行為義務」
所以答案是 B。
一、為什麼是程序行為?
行政機關為了調查事實及證據,通知相關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這是行政程序進行中的一個步驟。
它的功能是:
蒐集資料 → 查明事實 → 作為後續行政決定的基礎
而不是直接決定人民的權利或義務。
因此屬於:
行政程序中的程序行為
且題目明確表示「未課予行為義務」,所以這個通知本身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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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不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公權力措施,並且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本題的通知只是:
「請你陳述意見」
如果沒有進一步要求人民必須做什麼、承擔什麼義務,就不會直接形成權利義務的變動。
所以:
通知陳述意見 ≠ 當然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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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選項為什麼錯?
(A)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
行政契約必須有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合意。
本題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發出的通知,沒有契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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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多階段行政處分 ❌
多階段行政處分是指一個行政處分的形成,需要經過不同機關或不同階段的行政決定。
例如:
第一階段機關同意 → 第二階段機關核准 → 最終行政處分
本題只是調查程序中的通知,不是多階段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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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般處分 ❌
一般處分雖然相對人可能是不特定多數人,但它仍然必須具有規制性法律效果。
本題通知只是程序上的行為,而且:
未課予行為義務
所以不是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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