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B)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C)限制權利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之必要者
(D)行政機關決定舉行公聽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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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088), C(237), D(1912), E(0) #3461156
統計: A(116), B(1088), C(237), D(1912), E(0) #3461156
詳解 (共 7 筆)
#648744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得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款
(B)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4款
(C) 限制權利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之必要者✔️《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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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決定舉行公聽會者❌
- 「舉行公聽會」是另一種蒐集民眾與利害關係人意見的程序,它本身就是實現「聽取意見」這個目的的一種方式,而且通常是比單純的陳述意見更為正式、規模更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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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政機關決定要舉行公聽會,代表它正在履行聽取意見的義務,而不是可以免除聽取意見的義務。
法律上沒有規定「因為我決定要辦公聽會,所以我可以不用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反而,公聽會本身就是給予意見的場合。 - 行政機關決定舉行公聽會,屬於行政程序中讓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的正式程序,並非免除陳述意見的情形,反而是加強程序正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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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906
行政程序法 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B)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C)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B)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C)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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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058
行政程序法§10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D)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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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03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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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A)。
-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B)。
-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C)。
-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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