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非屬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A)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B)人民對其個資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C)人民就其個資,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以及受利用中、後之事後控制權
(D)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接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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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04), C(192), D(1543), E(0) #3516768
統計: A(18), B(104), C(192), D(1543), E(0) #3516768
詳解 (共 3 筆)
#6620792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A選項B選項
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C選項
資訊隱私權保障當事人原則上就其個資,於受利用之前,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以及受利用中、後之事後控制權。
D選項
「人民於公開場域不受他人注視、接近之權利」非屬資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而是屬於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受干擾的「隱私權」保障範圍,與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資訊隱私權(包含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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