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教育部於民國 113 年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最主要的重大變革為何?
(A)師對生與生對生均依同一準則處理,統一調查流程以確保一致性
(B)師對生與生對生均移交主管機關調查,學校不再組成調查小組
(C)師對生與生對生均新增強制修復式正義程序,以調和取代調查
(D)師對生與生對生的調查處理機制正式分離,依不同法規分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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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4), D(14), E(0) #3953562

詳解 (共 1 筆)

#7429377
[AI 摘要] 為落實校園安全與管教權益保障,教育部已將「師對生」與「生對生」的調查處理機制正式分流,依據不同屬性適用專屬法規: [1, 2]
  • 生對生霸凌 適用教育部修正後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啟動審查小組後,必須在 5 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且過半數委員須從人才庫外聘,著重於調和與輔導。 [1, 2]
  • 師對生霸凌 依涉案人員身分與事件嚴重性分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師涉違法管教或不當對待案件,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事會議途徑)辦理,並引進全外聘的調查機制 以確保公正性;專科以上學校則另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五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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