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關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但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
(B)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
(C)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D)應明顯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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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8), D(2), E(0) #3972871

詳解 (共 7 筆)

#744939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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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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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401
化粧品包裝應表示內容   (C)應該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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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450
(C) 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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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356
應該不會 每個縣市買的化妝品長得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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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206
(C) 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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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當下的想法:如果格式這種東西是由地方主管機關來決定,那業者賣個口紅不就還得分台北版台中版雲林版,太麻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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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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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之
3.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4.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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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010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總整理! ㅤㅤ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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