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有關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的敘述,何者正確?
甲、評鑑結果公佈後六個月內應完成改善。
乙、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丙、國小附設幼兒園經後續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幼兒園主任將被處以罰鍰。
丁、教育局應公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報告於教育部指定網站上。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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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2413), C(167), D(103), E(0) #1621457
統計: A(187), B(2413), C(167), D(103), E(0) #1621457
詳解 (共 6 筆)
#4789830
國小附幼的負責人是校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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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201
甲、評鑑結果公佈後六個月內應完成改善。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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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
- 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
- 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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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國小附設幼兒園經後續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幼兒園主任將被處以罰鍰。-> 負責人(國小校長)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且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
-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或第四項有關每班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 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 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 違反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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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教育局應公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報告於教育部指定網站上。
-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評鑑報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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