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國際法院在 2010 年公布有關科索沃獨立宣言合法性的諮詢意見。關於這份諮詢意見,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此諮詢意見係由塞爾維亞向國際法院提出請求而作成
(B)國際法院認為科索沃宣布獨立之行為未違反國際法
(C)國際法院認為人民自決權於殖民地人民範疇外亦適用
(D)國際法院認為其他國家承認科索沃為獨立國家有溯及至宣布獨立之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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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1), C(10), D(6), E(0) #2995892
統計: A(8), B(61), C(10), D(6), E(0) #2995892
詳解 (共 1 筆)
#745508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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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國家(如塞爾維亞)沒有資格直接向國際法院請求作成「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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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據: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96 條與《國際法院規約》第 65 條,只有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以及經聯合國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才有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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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事實: 雖然這件事背後確實是塞爾維亞在推動,但程序上,塞爾維亞是先在「聯合國大會」提案,最後是由聯合國大會 (UNGA) 決議通過,才以大會的名義正式向國際法院提出諮詢請求。把「國家」跟「聯合國機關」的聲請資格搞混,是國考非常愛考的盲點。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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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精準定調: 國際法院在這份意見書中採取了非常限縮且精準的回答。法院審查了國際法實踐,得出的結論是:「一般國際法中,並沒有禁止單方面宣布獨立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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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於承認國家地位: 法院只針對「宣布獨立這個『行為』」本身作宣告,認為此行為沒有違反一般國際法,也沒有違反安理會第1244號決議。但法院刻意避開了去回答「科索沃是否因此成為一個合法國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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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人民自決權的擴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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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許多國家主張「救濟性分離 (Remedial Secession)」,認為在受到嚴重迫害時,非殖民地人民也享有自決權而可以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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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際法院認為,要判斷科索沃宣布獨立是否合法,不需要去處理「自決權是否適用於非殖民地」這麼龐大且具爭議的學理問題,因此法院直接拒絕針對這點表態,並未做出 (C) 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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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關於其他國家承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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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僅聚焦於聯合國大會所問的特定問題:「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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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國家承認科索沃的法律效力為何、是否溯及既往等「宣告獨立之後的後續效力與國家承認問題」,完全超出了聯合國大會的發問範圍,國際法院在意見書中隻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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