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憲法之施行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應先經大法官審查確定無違憲後,方得公布施行
(B)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C)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總統召集院際調解委員會確認決定
(D)命令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確認決定
統計: A(98), B(482), C(9), D(14), E(0) #2995292
詳解 (共 4 筆)
本題答案為 (B)。考點是「憲法增修條文的公布方式」以及「憲法解釋、法規範違憲審查的機關」。
一、法規依據
(一)憲法增修條文由總統公布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修正案經人民複決通過後,依憲法公布程序,由總統公布。
因此 B:
「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正確。
二、逐項解析
(A)❌ 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應先經大法官審查確定無違憲後,方得公布施行。
錯。
我國並沒有規定:
憲法修正案 → 先送大法官審查 → 確定合憲 → 才能公布
憲法增修條文的程序是:
立法院提出、決議 → 人民複決 → 通過 → 總統公布
並沒有「公布前須經大法官事前審查」的制度。
(B)✅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正確。
這是本題答案。
可以把它跟一般法律的公布方式一起記:
法律、憲法修正案經法定程序完成後,由總統公布。
(C)❌ 錯誤
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總統召集院際調解委員會確認決定。
錯。
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是: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所發生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它是院際爭議的協調機制,不是違憲審查制度。
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涉及憲法解釋及違憲審查,現行制度下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
所以不能說由總統召集院際調解委員會判斷法律是否違憲。
(D)❌ 錯誤
命令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確認決定。
錯。
立法院雖然具有立法及一定的監督權,但不是所有命令違憲問題的最終司法審查機關。
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憲法,涉及規範違憲審查時,應依憲法訴訟制度由憲法法庭處理。
三、國考快速整理
| 問題 | 正確機關/程序 |
|---|---|
| 憲法增修條文 | 立法院提出、決議 → 人民複決 → 總統公布 |
| 法律是否違憲 | 憲法法庭 |
| 命令是否違憲 | 憲法法庭依法審查 |
| 院際爭議 | 總統得依憲法第44條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 |
| 增修條文公布前是否須大法官事前審查 | ❌ 沒有 |
? 答案:B
記憶口訣:
「修憲人民複決、總統公布;違憲憲法法庭審;院際爭議總統調解。」
這題最容易設陷阱的就是把**「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誤認成「違憲審查」**。兩者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