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憲法之施行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應先經大法官審查確定無違憲後,方得公布施行
(B)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C)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總統召集院際調解委員會確認決定
(D)命令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確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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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481), C(9), D(14), E(0) #2995292

詳解 (共 4 筆)

#560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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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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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328
  (B) 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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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826

本題答案為 (B)。考點是「憲法增修條文的公布方式」以及「憲法解釋、法規範違憲審查的機關」。

一、法規依據

(一)憲法增修條文由總統公布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修正案經人民複決通過後,依憲法公布程序,由總統公布

因此 B:

「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正確。

二、逐項解析

(A)❌ 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應先經大法官審查確定無違憲後,方得公布施行。

錯。

我國並沒有規定:

憲法修正案 → 先送大法官審查 → 確定合憲 → 才能公布

憲法增修條文的程序是:

立法院提出、決議 → 人民複決 → 通過 → 總統公布

並沒有「公布前須經大法官事前審查」的制度。

(B)✅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係由總統令公布實施。

正確。

這是本題答案。

可以把它跟一般法律的公布方式一起記:

法律、憲法修正案經法定程序完成後,由總統公布。

(C)❌ 錯誤

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總統召集院際調解委員會確認決定。

錯。

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是: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所發生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它是院際爭議的協調機制,不是違憲審查制度。

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涉及憲法解釋及違憲審查,現行制度下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

所以不能說由總統召集院際調解委員會判斷法律是否違憲。

(D)❌ 錯誤

命令與憲法是否牴觸,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確認決定。

錯。

立法院雖然具有立法及一定的監督權,但不是所有命令違憲問題的最終司法審查機關

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憲法,涉及規範違憲審查時,應依憲法訴訟制度由憲法法庭處理。

三、國考快速整理

問題 正確機關/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 立法院提出、決議 → 人民複決 → 總統公布
法律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
命令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依法審查
院際爭議 總統得依憲法第44條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
增修條文公布前是否須大法官事前審查 ❌ 沒有

? 答案:B

記憶口訣:

「修憲人民複決、總統公布;違憲憲法法庭審;院際爭議總統調解。」

這題最容易設陷阱的就是把**「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誤認成「違憲審查」**。兩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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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憲法增修條文的效力 正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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