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姓名條例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此係基於保障人民之何種基本權利?
(A)人性尊嚴
(B)人格權
(C)隱私權
(D)資訊自主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1093), C(9), D(18), E(0) #2995297
統計: A(78), B(1093), C(9), D(18), E(0) #2995297
詳解 (共 6 筆)
#7483838
本題答案是 (B)人格權。
這題的核心考點是:姓名是否屬於人格權的保障範圍。
一、法規依據
《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符合一定事由者,得申請改名,其中包括:
「字義粗俗不雅。」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姓名本身具有粗俗、不雅的文字意義,法律允許其申請改名。
其憲法上的基礎,主要來自人格權保障。
二、為什麼是「人格權」?
司法院大法官一貫認為,人的姓名是:
人格之表徵
姓名不只是行政上的識別工具,也涉及個人如何在社會上被辨識,以及個人人格的自我認同。
因此,姓名權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
可以記成:
姓名 → 人格表徵 → 人格權
所以當姓名因字義粗俗、不雅而對個人人格造成影響時,法律提供改名制度,是為了保障人民的人格權。
三、四個選項比較
(A)人性尊嚴 ❌
「人性尊嚴」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重要核心價值,但本題問的是直接受到姓名條例保障的具體基本權利。
姓名權的直接定位是:
人格權
因此不是 A。
(B)人格權 ✅
正確。
姓名是個人人格的表徵,姓名權屬於人格權保障範圍。
因此:
姓名條例允許因「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 → 保障人格權。
(C)隱私權 ❌
隱私權主要涉及個人私生活領域、個人資訊及私人生活不受國家或他人不法干預。
雖然姓名也可能涉及個人資訊,但本題的法律保障重點是:
姓名作為人格表徵
所以應歸入人格權,而不是隱私權。
(D)資訊自主權 ❌
資訊自主權主要涉及人民對於個人資料是否被蒐集、處理、利用以及如何控制的決定權。
例如:
-
個人資料蒐集
-
個人資料利用
-
個人資訊揭露
與本題「姓名文字是否粗俗、不雅」的問題不同。
四、國考快速記憶
這題可以直接建立一條連結:
姓名 → 人格表徵 → 姓名權 → 人格權
所以:
? 答案:B 人格權
另外要特別注意,國考常把**「人格權、人性尊嚴、隱私權、資訊自主權」**放在一起混淆。
可以這樣區分:
| 概念 | 核心 |
|---|---|
| 人性尊嚴 | 人作為人的基本尊嚴 |
| 人格權 | 姓名、名譽、身體、人格發展等 |
| 隱私權 | 私生活領域不受不法干預 |
| 資訊自主權 | 控制、決定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 |
看到「姓名、改名、姓名表徵人格」→ 優先想到「人格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