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姓名條例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此係基於保障人民之何種基本權利?
(A)人性尊嚴
(B)人格權
(C)隱私權
(D)資訊自主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1093), C(9), D(18), E(0) #2995297

詳解 (共 6 筆)

#5606413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
(共 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5609356
姓名條例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申...
(共 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605267
釋字第 399 號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共 2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613028
10 姓名條例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
(共 2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5622592
姓名條例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得...
(共 3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483838

本題答案是 (B)人格權

這題的核心考點是:姓名是否屬於人格權的保障範圍

一、法規依據

《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符合一定事由者,得申請改名,其中包括:

「字義粗俗不雅。」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姓名本身具有粗俗、不雅的文字意義,法律允許其申請改名。

其憲法上的基礎,主要來自人格權保障。

二、為什麼是「人格權」?

司法院大法官一貫認為,人的姓名是:

人格之表徵

姓名不只是行政上的識別工具,也涉及個人如何在社會上被辨識,以及個人人格的自我認同。

因此,姓名權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

可以記成:

姓名 → 人格表徵 → 人格權

所以當姓名因字義粗俗、不雅而對個人人格造成影響時,法律提供改名制度,是為了保障人民的人格權

三、四個選項比較

(A)人性尊嚴 ❌

「人性尊嚴」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重要核心價值,但本題問的是直接受到姓名條例保障的具體基本權利

姓名權的直接定位是:

人格權

因此不是 A。

(B)人格權 ✅

正確。

姓名是個人人格的表徵,姓名權屬於人格權保障範圍。

因此:

姓名條例允許因「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 → 保障人格權。

(C)隱私權 ❌

隱私權主要涉及個人私生活領域、個人資訊及私人生活不受國家或他人不法干預。

雖然姓名也可能涉及個人資訊,但本題的法律保障重點是:

姓名作為人格表徵

所以應歸入人格權,而不是隱私權。

(D)資訊自主權 ❌

資訊自主權主要涉及人民對於個人資料是否被蒐集、處理、利用以及如何控制的決定權。

例如:

  • 個人資料蒐集

  • 個人資料利用

  • 個人資訊揭露

與本題「姓名文字是否粗俗、不雅」的問題不同。

四、國考快速記憶

這題可以直接建立一條連結:

姓名 → 人格表徵 → 姓名權 → 人格權

所以:

? 答案:B 人格權

另外要特別注意,國考常把**「人格權、人性尊嚴、隱私權、資訊自主權」**放在一起混淆。

可以這樣區分:

概念 核心
人性尊嚴 人作為人的基本尊嚴
人格權 姓名、名譽、身體、人格發展等
隱私權 私生活領域不受不法干預
資訊自主權 控制、決定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

看到「姓名、改名、姓名表徵人格」→ 優先想到「人格權」。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71461
未解鎖
第 10 題|改名的基本權 正確答案:...
(共 1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