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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
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達五十一人以
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
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
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
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
,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
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
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
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