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人民因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故國家對人民有下列何種義務?
(A)提供受國民教育後之就業保障
(B)提供國民教育所需書籍
(C)對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提供補習教育
(D)保障人民有是否接受國民教育之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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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0), C(765), D(110), E(0) #3151033
統計: A(17), B(80), C(765), D(110), E(0) #3151033
詳解 (共 4 筆)
#7483448
這題答案是 (C)對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提供補習教育。
一、法規依據
核心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以及《憲法》第160條第1項: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童,應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另外,依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國民教育具有權利兼義務的性質,國家不只是消極地不干涉,更負有提供教育制度及必要教育條件的積極義務。
二、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第626號涉及《國民教育法》關於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者接受補習教育的規定。大法官指出,國家對於人民受國民教育的權利,應負有一定的積極給付義務,因此對於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者,國家應提供適當的補習教育機會。
因此:
(C)對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提供補習教育 → 正確。
三、逐項解析
| 選項 | 判斷 | 理由 |
|---|---|---|
| A | ❌ | 「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不等於國家必須保障教育完成後的就業結果。就業保障涉及工作權及社會政策,並非國民教育義務的直接內容。 |
| B | ❌ | 國家有提供基本教育及必要教育條件的義務,但憲法並未因此直接要求國家「提供國民教育所需書籍」作為一項概括憲法義務。 |
| C | ✅ | 對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者,國家仍應提供適當的補習教育,屬國家積極實現人民受教育權的重要措施。 |
| D | ❌ | 憲法第21條明文規定「權利與義務」,人民並非享有完全自由決定是否接受國民教育的選擇權。 |
四、釋字第626號考試重點
這題最重要的是掌握:
國民教育=權利+義務
所以不能把「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理解成:
人民「想讀就讀、不想讀就不讀」。
國民教育具有強制性與公共性,國家一方面要提供教育,另一方面人民也負有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因此可以記成:
憲法第21條 → 受國民教育「權利+義務」
↓
國家 → 積極提供教育制度與教育機會
↓
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 → 提供補習教育
↓
所以答案 C
? 國考易混淆
這題的陷阱就在 「權利」不等於「完全自由選擇」。
憲法上的受國民教育權,是一種具有受益權、制度性保障性質的基本權;同時因國民教育具有公益性,憲法又明定人民負有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所以看到:
「國家有義務提供教育」→ 對
「國家保障教育後一定就業」→ 錯
「人民可以自由選擇不接受國民教育」→ 錯
「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國家應提供補習教育」→ 對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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