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B)期間涉及處罰之行政處分,其始日不計時刻不列入期間之計算
(C)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D)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如無特別規定,其處理時間為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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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544), C(86), D(141), E(0) #3966502
統計: A(121), B(544), C(86), D(141), E(0) #3966502
詳解 (共 5 筆)
#7448933
(B)期間涉及處罰之行政處分,其始日不計時刻不列入期間之計算 以一日為計算(因為涉及對人民之處罰,其始日不計時刻皆以一日為計算方對人民最有利)
(A)、(B)§48Ⅰ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Ⅴ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C)§49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本條限制以掛號郵寄者方採發信主義,係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之記錄,且不易因郵誤而遺失,較不致產生爭執,但若申請人以平信或其他非掛號信函方式寄送者,因難以證明其寄發時間,仍應採到達主義,以行政機關收文時,為其是否遵守法定期間之判斷。
(D)§51Ⅰ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Ⅱ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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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8347
(A)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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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期間涉及處罰之行政處分,其始日不計時刻不列入期間之計算
行政程序法48條第5項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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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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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如無特別規定,其處理時間為 2 個月(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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