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行政機關土地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依不動產所在地、住居所或營業所認定之
(B)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行政機關即應撤銷原處分
(C)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有共同上級機關者,由該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D)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議之
統計: A(49), B(35), C(633), D(104), E(0) #3966506
詳解 (共 4 筆)
行政程序法
(A) 僅依不動產所在地、住居所或營業所認定之→錯誤,依§12第四款規定,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土地管轄。
(B)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行政機關即應撤銷原處分→錯誤,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111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115)。
(C)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有共同上級機關者,由該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正確(§14)。
(D)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議之→錯誤,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如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才是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13)。
§12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13(行政機關管轄權競合時之解決方法)Ⅰ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①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②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③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④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Ⅱ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14(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時之解決方法)Ⅰ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①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②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115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111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亦即違反專屬管轄仍為無效),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例如:甲公司所得稅案件依法應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管轄,誤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核課處分。甲公司以管轄權錯誤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則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仍應為相同之核課處分時,法院無須撤銷該處分。
第 115 條
⾏政處分違反⼟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百⼗⼀條第六款規定⽽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