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之法律性質屬於結果犯?
(A)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B)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C)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有人之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D)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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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24), C(75), D(174), E(0) #3960552
統計: A(16), B(124), C(75), D(174), E(0) #3960552
詳解 (共 2 筆)
#7464044
- ⭕ (B)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結果犯】
- 本罪處罰「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 法條明文規定必須達到「致生往來之危險」這一具體結果,才算犯罪成立(屬於「具體危險犯」,而在刑法分類上,具體危險犯亦屬於結果犯的一種,必須有危險結果的發生)。
- ❌ (A)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犯 / 抽象危險犯】
- 本罪處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等行為。
- 只要單純採取了「酒後駕車」的行為,不論有沒有發生車禍或造成危險的結果,即成立犯罪(行為犯),法律直接推定該行為具有社會危險性(抽象危險犯)。
- ❌ (C)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有人住宅罪:【行為犯 / 抽象危險犯】
- 本罪的成立只要行為人實施放火,並達到「燒燬」住宅主要結構的狀態即構成。
- 法律不要求必須有公共危險結果的實際發生,只要燒燬該有人住宅,即推定具有公共危險(抽象危險犯),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為犯。
- ❌ (D) 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行為犯 / 狀態犯】
- 本罪處罰「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的行為。
-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再次結婚」的行為,犯罪即告成立(行為犯),婚姻關係完成後犯罪即結束,後續維持重婚的狀態屬於狀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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