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任職大發公司的郝聰明,專門從事技術研發,有關研發技術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郝聰明完成非職務上的發明,應即以書面通知大發公司
(B)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雖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大發公司,但是郝聰明享有姓名表示權
(C)大發公司與郝聰明之雇傭契約約定,郝聰明非職務上的發明,全部屬於公司,約定有效
(D)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大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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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9), C(115), D(14), E(0) #3875977

詳解 (共 1 筆)

#7556329

一、解析與相關法規依據

(C) 敘述錯誤的原因:
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原則上屬於受雇人。為了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優勢地位訂立不平等契約,法律明定:「僱傭契約約定受雇人不得享受非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者,該約定無效」。因此選項 (C) 說「約定有效」是錯誤的。

• (A) 敘述正確:
依《專利法》第8條第2項規定,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以利公司判斷是否與職務有關)。
• (B) 敘述正確:
依《專利法》第7條第4項規定,職務上完成的發明雖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公司,但發明人仍享有姓名表示權(即在專利文件中被標示為發明人)。
• (D) 敘述正確:
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立法的核心目的
這幾條法條(中華民國《專利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的核心目的,是在於平衡「雇主(公司)的資源投入」與「勞工(受雇人)的研發智慧結晶」,並防止弱勢的勞工被迫簽下不平等條約。
以下為這幾條法條的詳細白話拆解與實務說明:

? 專利法第 7 條:職務上的發明(原則歸公司)

法條核心: 受雇人如果在「僱傭關係中之工作範圍內」完成研發,專利權屬於公司,但公司必須給員工適當報酬,且員工保有姓名表示權。

  1. 什麼叫「職務上」的發明?

是指符合員工的工作職掌、合約範圍內的事務。
• 判斷標準是看「實際工作內容」與「研發成果」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而不是單純看「職稱」或「是不是在下班時間做的」。
• 舉例:大發公司聘請「郝聰明」擔任技術研發工程師,他的工作就是研發新晶片。只要他在任職期間做出了新晶片技術,哪怕他是禮拜天在家靈光一閃做出來的,這仍然屬於「職務上發明」。

  1. 權利歸誰?

•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預設歸大發公司(雇用人)所有。
• 特例(私法自治):如果公司跟郝聰明在合約中特別約定「雖然是職務發明,但專利權全歸郝聰明」或「雙方共有」,那麼就依照合約(從其約定)。

  1. 員工可得到什麼?

• 適當報酬:公司除了給薪水,因為專利能為公司帶來額外利益,依法公司應該另外支付員工「適當之報酬」(如專利提案獎金、獲證獎金等)。
• 姓名表示權:不論專利權是誰的,郝聰明是「實際動腦研發的人」,他在法律上享有精神權利,也就是專利證書上「發明人」那一欄,永遠必須寫郝聰明的名字。

? 專利法第 8 條:非職務上的發明(原則歸員工)

法條核心: 員工做的研究如果與工作內容無關,專利權屬於員工。但如果研發過程中「用了公司的資源」,公司可以付錢後在自己店裡「實施(使用)」這項技術。

  1. 什麼叫「非職務上」的發明?

研發內容與員工在公司被指派的工作、職務範圍完全沒有關係。
• 舉例:研發工程師郝聰明,下班後因為自己愛喝咖啡,在家自行研發出了一款「全新結構的烘豆機」。因為大發公司是做晶片的,烘豆機跟晶片無關,這就是「非職務上發明」。

  1. 權利歸誰?

•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完全屬於郝聰明(受雇人),他可以自己去申請專利、把專利賣給別人、或是自己開公司生產。

  1. 什麼是「利用公司資源」的例外(通常實施權)?

如果郝聰明研發烘豆機時,偷偷用了大發公司的實驗室、電腦軟體、或是運用了在大發公司工作才學到的特殊核心公務經驗:
• 專利權雖然還是郝聰明的,但因為他用了公司的資源,法律給公司一個補救機會。
• 只要大發公司支付合理的報酬給郝聰明,大發公司就可以在自己的事業裡實施(使用)這個烘豆機技術(大發公司可以做烘豆機來用或賣,但大發公司不能阻止別人做,因為專利權不在大發公司手上)。

  1. 重要的「六個月」通報與失權機制(第8條第2、3項)

為了避免日後雙方扯不清,法律規定:
• 員工義務:郝聰明完成非職務發明後,應該立刻以書面通知大發公司。
• 公司時限:大發公司收到通知後,如果覺得「這明明跟我們晶片業務有關吧?」或者「你是不是用了公司的資源?」,公司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反對。
• 過期效果:如果大發公司收到書面通知後超過六個月都裝死、沒反對,那麼大發公司在法律上就永遠失去主張「這是職務發明」或「我要實施權」的權利了。

? 專利法第 9 條:預先剝奪員工權利的契約(無效)

法條核心: 僱傭契約中,如果預先約定讓受雇人無法享受「非職務上發明」的專利權,該約定一律無效。
在勞資關係中,資方通常是強勢的一方。很多公司在員工進公司簽入職合約時,會塞入一條霸王條款:「不論不論在職期間發明什麼,全部所有權都歸本公司所有。」
• 法律強制保護:專利法第9條就是為了當勞工的靠山。法律明定,只要合約裡敢約定「員工非職務上的發明也全部要送給公司」,這一條條款在法律上就是直接無效(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就算郝聰明當初為了求職蓋章簽字了,這條約定依然不生法律效力,郝聰明非職務上的發明權利依然受到完整保護。

三、總結
總結備考與實務上的關鍵核心:

  1. 區分職務與非職務:不以「下班時間」為唯一標準,而是以「實際工作職掌與內容之關聯性」為判斷核心。

  2. 姓名表示權的本質:屬於人格權(精神權利),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使專利權歸公司,發明人一欄仍不能變更。

  3. 第8條的六個月失權效果:精準點出「書面通知」對觸發公司六個月異議期間的重要性。

  4. 第9條的強行規定:資方利用合約全面剝奪非職務發明的條款,在法律上屬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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