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三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 6 月 1 日決定共同投資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限定於古董藝術品買賣,公司規劃採取無面額制度, 每股發行價格定為新臺幣(下同)20 元整,甲以現金 200 萬元整,乙以 不動產農地空地一塊經估價並得三人同意之價值為 500 萬元整,丙以依法已不得作為交易標的之祖傳象牙藝術品 2 支作價 200 萬元整為出資。 請就我國公司法規定,詳細論述上述出資之適法性理由?以及若假設三人之出資均為適法,於設立登記完成時,A 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及資本公積應分別是多少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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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67906
2026/08/03
(一)甲乙丙出資之適法性1.依公司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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