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約定債務履行地的 A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60 萬元。當事人經 A 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通知 書後,於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卻均無故未到場。於其後六個月期間內, 當事人未曾再向 A 地方法院為任何訴訟行為,直至甲再度以乙為被告, 向乙的住所地所在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同一筆的 60 萬元借款。 被告乙得否以甲重複起訴為有效抗辯?(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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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詳解 #4207873
(一)前訴訟已發生「視為合意停止」及「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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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詳解 #4085727
重複起訴禁止,又稱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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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rd
詳解 #5126522
按民事訴訟法191條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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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掃一切我要當拉椅子??
詳解 #6165184
1.前訴訟已發生「擬制合意停止」+「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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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ndipity
詳解 #6513204
一、
(一)前訴訟應已合意停止並撤回,理由如下。
1、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91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本題當事人兩造經A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後,均於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無故未到場。依本法第19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
3、又於合意停止訴訟後,當事人於其後六個月內均未曾再向A地方法院為任何訴訟行為,依本法第191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已逾四個月可續行訴訟期間,故應視為撤回其訴。
4、綜上所述,甲以乙為被告並向A地方法院提起之訴訟應已合意停止並撤回。
(二)甲對同一債權而提起之後訴訟非屬重複起訴,理由如下。
1、依本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2、本題甲於A地方法院所提起之訴訟已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無理由未到場而停止訴訟,且係已逾可續行訴訟期間始再行訴訟行為,依第191條第一項規定應視為已撤回其訴。又依本法第263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經撤回,視為未起訴,故本題甲再度提起訴訟應非屬重複起訴。
3、又依本法第263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重複提起同一訴訟。
4、因終局判決確定後會產生既判力,故即使判決確定後將訴訟撤回,仍會受既判力效力所及,故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案件再為起訴。惟本題之前訴訟尚在言詞辯論階段即已撤回,不存在終局判決,故自然不受既判力效力所及,亦不生本法第263條第二項規定有關一事不再理之限制,甲應得再行起訴。
(三)小結:綜上所述,前訴因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而合意停止訴訟,後又因已逾四個月未續行訴訟而視為撤回訴訟。且當事人係於言詞辯論階段就已撤回訴訟,並未進入終局判決階段,不受既判力拘束,故甲就同一筆債權起訴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私人筆記 (共 1 筆)
ckvhome
私人筆記 #2478586
爭點:擬制合意停止、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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