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出國進修期間將其名下 A 屋委託好友乙打掃照看,但乙卻未經甲同 意,私自以自己名義將 A 屋出租給不知情的丙並按月收取租金一萬元, 租期五年。三年後甲學成歸國,發現此事非常生氣,主張丙無權占有 A 屋,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要求丙支付占有使用 A 屋三年之租金 36 萬 元作為補償。丙認為自己是合法承租 A 屋且已按時向乙支付租金,斷然 拒絕甲之請求。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詳解 (共 9 筆)
2023.08.16練習第一次
一.丙主張無理由,甲得對丙主張下列權利:
(一)甲得依所有物返回請求權請求丙返還A屋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基礎為民法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2.依題示甲為A屋所有權人,乙無權處分A屋與丙簽訂租賃契約(民法421 153)並交付丙占有使用,乙丙簽訂之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不以乙有處分權為限,然此債權效力只及於乙丙二人,不得對抗第三人,且甲為所有權人對於A屋有物權效力,有對世權
3.結論
甲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返回A屋。
(二)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丙返回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1.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基礎為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2.依題示丙無權占有A屋,依通常情況甲可將A屋出租與他人,因此可向丙主張相當於租賃房屋之租金
一、 關於甲請求丙「返還 A 屋」:丙之主張無理由(丙必須返還)
1. 租賃契約僅具債之效力(債權相對性):
乙雖然是以自己名義將 A 屋出租給丙,該租賃契約在乙、丙之間雖然合法有效,但該契約僅能約束乙與丙,不能用來對抗房屋所有權人甲。
2. 乙租賃屬於「無權處分」:
乙私自出租 A 屋的行為,屬於《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同時,乙交付房屋給丙占有的行為,對甲而言屬於無權占有。
3. 丙無法主張善意取得占有權:
法律上並沒有保護不動產承租人「善意取得」占有權限的規定。因此,不論丙是否知情(不知情即為善意),丙對甲而言仍屬無權占有。
4. 小結:
甲身為 A 屋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丙返還 A 屋。丙對甲而言既然是無權占有,其拒絕返還的主張即無理由。
二、 關於甲請求丙「支付三年租金 36 萬元」:丙之主張有理由
1. 丙為善意占有人:
丙在承租時並不知情(不知乙無權出租),依《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丙為善意占有人。
2. 善意占有人享有使用收益權:
依《民法》第 952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合法所有之權利,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丙因為占有使用 A 屋所獲得的利益(免於支付房屋使用對價的利益),屬於法律上允許善意占有人享有的權利。
3.小結:
丙這三年來已經依照合約按月將一萬元租金支付給乙,其使用房屋具有正當對價。甲如果想要索回這 36 萬元的房屋使用利益,對象應該是無權處分的乙(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返還利益),而非善意的丙。因此,丙拒絕支付甲 36 萬元的主張有理由。
三、 結論
• 關於拒絕返還 A 屋部分:無理由,丙必須將房屋歸還給甲。
• 關於拒絕再支付 36 萬元給甲部分:有理由,丙不需要重覆支付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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