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歲的甲是一個知名網紅,每個月收入可觀,累積不少財富。甲之父乙、母丙,以甲尚未成年為由,將甲所賺取金錢存入二人的聯名帳戶,利息用來支付全家的開支。試問:乙、丙的作為是否適法?(25分)
申論題作答 (共 2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2 筆。
詳解 (共 1 筆)
shamfishvan
詳解 #7451005
1.甲的收入性質:
甲因作網紅而有收入,此為勞力之有償所得。民法1087條指出:「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特有財產。」
1088條:「未成年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之。」
換言之,甲的有償取得之財產並非特有財產範圍內,所以乙丙無權處分。
2.乙丙之權利:
綜上所述,乙丙並無管理、使用之權。且民法第13條第二項: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84條又指出: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份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可見甲對自己的有償所得具處分能力。
又民法85條前段指出: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綜上所述,乙丙比無權將甲的非特有財產存入兩人聯名帳戶,此舉並不適法。
3.家庭開支應由父母自行負擔,財產孳息歸於甲:
民法69條第2項:利息為法定孳息,屬於本金之權利人(也就是甲);民法1084條第2項也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依上述,乙丙用甲之財產利息來支付全家開支,實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