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論題:(每題20分,共80分)
(1)2009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將身心障礙分為十二類,其中原有「嚴重情緒障礙」於新法中修正為「情緒行為障礙」。試就定義、鑑定與教學服務等,加以比較與評析此類別名稱轉變後的優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