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為電子製造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00億元,每股面額為$10元,均為普通股。A公司董事會擬辦理私募,故召集股東會請求同意,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記載如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籌資情形,自本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本次私募價格、特定人選擇方式授權由董事會視實際情形決定之。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使用私募之理由在於考量資本市場籌資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本次私募資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增置及更新設備或發展大陸及東南亞地區事業之資金需求,以因應未來經濟情勢變化、業務成長所需及提高公司競爭力。」股東會開會當日共有代表18億股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11億股之同意(共有18億表決權數)。本次A公司私募案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上有何適法性問題?附具體理由回答。(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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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484102
2026/08/18
本題應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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