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詳解 (共 5 筆)

蔡孟凱
蔡孟凱
詳解 #1695007
2014/12/31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知同居人或受僱人。
cool10230000
cool10230000
詳解 #1706357
2015/06/13
補充送達
吳怡君
吳怡君
詳解 #1772154
2016/08/06
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
凱特
凱特
詳解 #1700988
2015/04/17
民事訴訟法 §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 139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吳怡君
吳怡君
詳解 #1769202
2016/07/17
送達於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