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請問《自來水法》第 97-1 條所稱「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必要設施或設
備」除取水、貯水外還有那四項工程項目。

詳解 (共 1 筆)

Ken
Ken
詳解 #7481999
2026/08/17
依據《自來水法》第 97-1 條第 1 項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自來水事業之海底送水管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

除了題目所提及的「取水」與「貯水」外,其餘四項工程項目分別為:

  1. 導水(導水工程/設備)
  2. 淨水(淨水工程/設備)
  3. 送水(送水工程/設備)
  4. 配水(配水工程/設備)

【補充參考】六大必要設施/工程項目之功能說明(依《自來水法》第 43 條)

  • 取水設備:具備集取必需原水水量之能力。
  • 貯水設備: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俾枯水季節,原水無缺。
  • 導水設備:設置適當之抽水機、導水管及其他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至淨水場。
  • 淨水設備:設置適當之沉澱池、過濾池、消毒、水質控制及其他淨水設備,將原水處理成符合標準之清水。
  • 送水設備:設置適當之抽水機、送水管及其他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至配水系統或配水池。
  • 配水設備:設置適當之配水池、抽水機、配水管及其他設備,將自來水安全穩定地分配給廣大用戶使用。

私人筆記 (共 1 筆)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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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8530029
2026/08/14
《自來水法》第 97-1 條所指與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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