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公司法) 
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 173 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 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請問:

(2)在實際運作時,就下列問題請附理由說明你的見解(以下每小題各5分):

b.得依公司法第181 條第三項分割投票者,得否分割算人持股數?

詳解 (共 4 筆)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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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03195
2025/08/13
b. 得依公司法第181條第三項分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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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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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951682
2023/10/23
公司法第181條增訂股東分割表決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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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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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940881
2025/10/21
針對公司法第173條之1與第181條第...
(共 7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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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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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931453
2025/10/20
· 第173條之1 的持股數計算,是依停...
(共 4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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