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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利益團體?「公共利益團體」(public interest groups)和一般利益團 體的可能區別何在?決定利益團體影響力大小的因素有那些?

描述: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指的是為了影響政府決策或政策而組成的組織,其成員通常共享共同的利益或目標...

何謂「裁罰性不利處分」?何謂「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二者之區別, 向來極具爭議;但其區別,除於行政罰法上有何實益外,是否在我國 其他法律的適用上,也有意義?又人民不服「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即無司法救濟之可能?

描述: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區別在行政法領域中確實是一個高度爭議的問題,主要涉及行政罰法...

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 (一) 甲貧戶遭遇經濟上重大困難,爰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急難救助金; 但遭 A 以其資格不符而駁回。甲不服,一方面提起訴願,另一方 面又擔心緩不濟急,故同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希冀在相關之行政爭訟未終局確定前,能先獲得紓困,渡過難關。 (二) 乙違規,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因而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三) 丙溫泉業,獲悉主管機關 C 將公告全國各溫泉地區水質優良度之評比,其中丙所在地區等級最低。丙為避免泡湯客因該公告影響, 而不登門消費,遂於提起本案救濟前,先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能及時阻止公告之發布。

描述:在行政爭訟中,暫時權利保護的主要工具包括 停止執行(suspension of execution)、假扣押(provisional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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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文:(40 分) 題目:一個令人慶幸的選擇 人生由不斷作出的選擇串接起來,成就了現在的你我。台灣是民主社會,大 眾的選擇經常透過民調或選舉展現出來。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曾對大學畢業生致詞時提到:「聰明是天賦,而善良是選擇。」請以「一個令人慶幸的選擇」為題,先說明貝佐斯此言之意,並提出你認為作選擇應該依據的最重要原則,再結合個人經驗見聞與觀察體悟,寫一篇首尾完整的文章,文長不限,唯不得使用詩 歌體。

一、甲為 A 縣警察局警察,某日在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鄰縣 B 縣境內 有行人乙在禁止通行之紅燈亮起後仍通行。甲將乙攔下,於製作違規 紀錄,請乙簽名後,將該違規案件送由 A 縣警察局裁處。A 縣警察 局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裁處書 處乙新臺幣 500 元罰鍰。住居所位於 B 縣之乙認為 A 縣警察局並無 管轄權,且裁處書未記明理由,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第 8 條第 1 項: 「違反本條例之 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 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78 條 第 1 項第 1 款: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 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甲為 A 大學助理教授,於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依 A 大學規章之規定,助理教授申請升等為副教授,須研究、教學、 服務三個項目成績皆達 70 分以上,始為通過。因甲教學、服務項目之成績在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與院教評會審查階段皆超過 70 分,院遂將其升等案送校教評會審查,並由學校就甲之升等著作辦理外審程序。甲之升等著作經送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之結果, 其成績分別為 72 分、78 分、80 分。惟校教評會最終審議甲之升等案時,卻以外審委員乙對甲之代表著作評價偏低,與其他外審委員意見不同,另學生丙對於甲之教學有負面評語之理由,而不通過甲之升等 案,並由學校作成處分通知甲。甲認為校教評會不應再針對其研究項目進行評分,且其無視絕大多數學生對其之正面評語,原處分違法。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二、乙依甲機關(下稱甲)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所訂「推動設施型農業 計畫補助原則」(下稱補助原則)申請補助,經審核後,甲於 110 年 2 月 1 日依該補助原則作成准予補助之行政處分 A 函,並於當日即核撥付補 助款新臺幣 1,625 萬元,且於 A 函明文補助要求和項目為:「乙應於文到 一年內購置申請補助之循環風扇、水質過濾系統組、水養液供應系統、 電腦控制自動噴藥系統、溫室環控系統及塑膠管路(下稱系爭設備)。若 未確實購置,則廢止該補助」。嗣甲於 111 年 3 月 1 日接獲檢舉獲悉,乙 並未確實購置系爭設備。甲於 111 年 4 月 1 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乙 確實並未購買系爭設備,爰於次日以 B 函通知乙廢止 A 函,且另以書面 之 C 函請求乙於一個月內返還已核撥之全數補助款(下稱系爭補助款)。 惟乙未返還系爭補助款,並主張 B 函和 C 函均違法且不應返還全部補助 款而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甲亦於乙行政救濟期間,以乙為 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系爭補助款之一般給付訴訟。請問,就甲所提 起之訴訟,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