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最新資料
最新資料
瀏覽最新的試卷、試題和詳解,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最新科目
核電廠概論
1.環境管理與空汙防制 2.水處理技術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環境管理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新聞(選試英文):英文#141824(3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新聞(選試日文):日文#141823(3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141822(29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技藝:圖學概要#141821(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資訊處理:程式設計概要#141820(5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測量製圖:誤差理論概要#141819(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景觀:景觀設計概要#141818(2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機械工程:機械力學概要#141817(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環境檢驗:環境微生物學概要#141816(5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環保行政、環保技術: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141815(4題)
最新試題
15. 霧為能見度規定 (A) 不足500公尺 (B) 不足800公尺 (C) 不足1000公尺 (D) 不足2000公尺
14. 我國對輕度颱風之風力等級為 (A) 8-11 (B) 10-12 (C) 12-15 (D) 13-15
13. 船員應加入勞保之規定年限為何 (A) 14歲以上,60歲以下 (B) 18歲以上,60歲以下 (C) 18歲以上,65歲以下 (D) 20歲以上,65歲以下
最新申論題
5.何謂區域性「港口國管制」?
4.能見度受限制時,錨泊船舶應採取之聲響信號?
3.請翻譯「ISM Code」、「SMC」、「COLREG」及「STCW 78」等名詞之中文全名。
最新課程
藥物治療學
講師:
GO-GO國考(二階通過)
簡介:
整理109-114-1國考題,少部分是到104年
藥事行政與法規
講師:
GO-GO國考(二階通過)
簡介:
一、衛生行政體系 及衛生法規 概要(含 藥政管理 組織 體系與業務) 二、藥師業務及執業管理 (一)藥 師業...
【A'phar 藥劑學】 單元式歷屆考題彙整
講師:
A'phar
簡介:
收錄114-2~100-1近15年最新歷屆試題 Corporation with A'phar
最新主題筆記
班級經營筆記
描述:
班級經營的模式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記名理由.教示救濟
描述: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記名理由.教示救濟
金融市場常識
描述:
題庫
最新討論
37.請問下列反應的主要產物為何? (A) (B) (C) (D)
38.有一 3 g 未知分子量之蛋白質於 0.2 L 水中,當其溫度為 27 ℃時,所測得之滲透壓為 0.025 atm,請問此蛋白質的近似莫耳質量為何? (A) 15,000 g/mol (B) 20,000 g/mol (C) 25,000 g/mol (D) 30,000 g/mol
40.請問下列反應的主要產物為何? (A) (B) (C) (D)
67 檢察官之職務外行為,下列何者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 (A)檢察官甲應其父親之要求,在其父親所經營之公司未出示檢察官名銜,掛名登記擔任該公司法律顧問,但不過問也不參與其父親經營公司之業務(B)檢察官乙在證券商開立證券帳戶,以其薪資所得,投資購買與其職務無關之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C)檢察官丙於下班後,前往其擔任律師之配偶 X 的事務所附近,接律師 X 下班,一同返回丙居住之檢察官職務宿舍住宿(D)檢察官丁與其一同學習舞蹈之好友 Y,搭檔報名參加電視台所舉辦之國際標準舞比賽得到冠軍,得到獎盃 1 座
68 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 (A)同事務所之兩位律師可以分受夫妻委任同時辦理夫妻財產分割訴訟事件(B)律師曾接受甲男電話詢問其與配偶乙之家暴保護令事件,經評估後認勝訴機率低而婉拒受任,1 年後該律師受乙委任,以該家暴事由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事件(C)律師於被繼承人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丙往生後繼承人雖只爭執其中該遺囑內之遺贈效力,律師仍不能受該受遺贈人的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D)律師與丁、戊夫妻為好友,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爭吵及離婚財產子女監護事宜,同所其他律師於 1 年後接受丁的委任,擔任戊告發丁因該爭吵所涉恐嚇、毀謗等刑事辯護律師
69 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 (A)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B)律師接到相對人之邀約,希望就受任事件商談,律師為爭取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私下與相對人商談(C)律師在餐廳用餐,發現餐廳老闆是委任人的相對人,律師接受老闆免費招待(D)律師就受任事件,本應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