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關於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
(B)基本犯罪部分,僅限於故意犯,始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C)加重結果部分,僅限於過失,始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D)加重結果部分,僅限於行為人具預見可能性,始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E)加重結果犯以既遂型態為必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 B(99), C(79), D(96), E(83) #3891914

詳解 (共 2 筆)

#7417965

E哪裡對啦?

依實務見解與通說,加重結果犯的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只要基本犯罪著手實行(且法律有處罰該未遂犯的規定),並因該基本行為客觀上導致了更嚴重的加重結果,即可成立加重結果犯。
基本犯罪不罰未遂的例外:若法律沒有處罰基本犯罪未遂的規定(如過失傷害罪),則行為人在進行該基本行為未遂時,即使發生了重結果,也無法論以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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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916
這題是考刑法總則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結果加重犯)的核心法律要件。在國家考試與警大二技考試中,加重結果犯的結構與各構成要件的主客觀關係是每年必考的超級一級戰區。
本題為複選題,正確答案為:(A), (B), (C), (D)

解題思維與架構拆解
加重結果犯的結構非常特殊,是「故意犯罪+過失結果」的結合體。我們直接用最精準的「三層次剖析結構」來解題:
  1. 基本犯罪:必須是「故意犯」(不論既遂、未遂,只要法條有處罰故意未遂即可)。
  2. 加重結果:行為人對該重結果在主觀上是「過失(沒有故意)」,且客觀上該重結果與基本犯罪間必須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3. 連結關鍵:行為人對該加重結果在當下必須具備「預見可能性」(如果依當時客觀情狀,一般人都完全無法預見,則不成立)。

選項逐一精準對決
  • (A) 正確 ➔ 加重結果犯是結果犯的一種,基本犯罪的行為與最後產生的加重結果(例如: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之間,必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 (B) 正確 ➔ 依據刑法通說與第 17 條規定,加重結果犯的前半段「基本犯罪」,僅限於故意犯(例如:故意傷害、故意強盜、故意放火)。如果基本犯罪本身就是過失,直接論以想像競合或單純過失即可,不會成立加重結果犯。
  • (C) 正確 ➔ 這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關鍵!刑法第 17 條明文:「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實務與通說均認為,這代表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只能是過失,不能有故意」。如果對加重結果也有故意(例如:本想傷害,後來心中轉為想殺死他而繼續打,導致死亡),則直接成立故意殺人罪,而非傷害致死罪(加重結果犯)。
  • (D) 正確 ➔ 承上,法條所稱「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反過來說,成立的前提就是行為人必須具備「客觀的預見可能性」
  • (E) 錯誤 ➔ 加重結果犯「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只要基本犯罪的「行為」引發了加重結果,即使基本犯罪本身未遂,依然可以成立加重結果犯(例如:強盜未遂罪,但在強盜過程中拉扯導致被害人摔倒死亡,仍成立「強盜故意未遂+致人於死過失」的強盜致死罪)。

關鍵筆記
口訣:基本要故意、結果限過失、中間有因果、當下能預見、未遂也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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