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移民署人員於執法時,必須符合違法要件與職權要件始得為之;下列何者不屬於移民執法人員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所為之職權行使事項?
(A)對申請在臺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實施面談
(B)通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行為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
(C)對拒絕接受查驗之外國人暫時留置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D)對無從確定身分之外國人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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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7), E(0) #392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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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50219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對無從確定身分之外國人使用戒具。
【考點解析與詳解】
本題測驗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移民署執法人員「職權行使」的法定要件與手段限制(即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 (D) 錯誤(不屬於法定職權事項)之原因: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8-1 條規定,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只有在「受收容人」、「強制驅逐出國」或「過境轉機抗拒」等對象有抗拒、自殘、逃跑或攻擊之虞時,才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
- 法律並未授權僅因為「無從確定身分」就可以對外國人使用戒具。對於無從確定身分之外國人,應依同法第 67 條規定進行指紋採捺、照相或留置調查,直接施加戒具屬於手段違法且違反比例原則。
- (A) 屬於法定職權: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之 1(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為審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之案件,得實施面談。
- (B) 屬於法定職權: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6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調查違反本法之嫌疑人員時,得通知行為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
- (C) 屬於法定職權: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拒絕接受入出國查驗,或有重大嫌疑,且無從確定其身分者,移民署得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留置時間自留置起算不得逾 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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