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官督同法警辦理之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得依利害關係人申請,對義務人核發禁止為特定投資之禁止命令
(C)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D)義務人所滯欠之金額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但已有 1 次出境紀錄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得限制其住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63), C(20), D(8), E(0) #3966496
統計: A(11), B(63), C(20), D(8), E(0) #3966496
詳解 (共 5 筆)
#7445667
行政執行法第12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雖未達10萬元,但已出境2次仍得限制住居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