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A)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55 萬元
(B)不服行政機關發布之都市計畫而提起之請求宣告該計畫無效之訴訟
(C)不服行政機關所處新臺幣 180 萬元之罰鍰
(D)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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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7), C(5), D(47), E(0) #3966501
統計: A(3), B(17), C(5), D(47), E(0) #3966501
詳解 (共 3 筆)
#7445698
行政訴訟法第104-1條第1項規定: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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