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之範圍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不同
(B)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不成立始可以訴訟請求之
(C)國家賠償責任併採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
(D)國家賠償之被害人僅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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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6), C(93), D(645), E(0) #3966500
統計: A(21), B(26), C(93), D(645), E(0) #3966500
詳解 (共 4 筆)
#7497959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A)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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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A)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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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B)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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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B)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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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C)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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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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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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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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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錯漏,敬請不吝賜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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