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辛老太太參加 XY 周刊舉辦高齡友善金融論壇後,想要將其名下出租房屋之租金交付信託, 信託目的為專款專用照護自身退休後生活,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託人可以設立特定目的信託
(B)繳納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C)可以找其信賴之剛年滿 16 歲之親姪兒擔任受託人
(D)信託存續期間如受益人死亡,未領受信託利益仍受民法應繼分及特留分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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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3), C(6), D(76), E(0) #3413465

詳解 (共 4 筆)

#6769654
1. 題目解析 本題目涉及信託的設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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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5815

(A) 委託人可以設立特定目的信託->退休生活信託是自益信託,非特定目的信託

 

(B) 繳納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一般稅務實務上仍視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C) 可以找其信賴之剛年滿16歲之親姪兒擔任受託人->受託人應為具有行為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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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621
正確答案:(D) 信託存續期間如受益人死亡,未領受信託利益仍受民法應繼分及特留分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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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詳細解析
  • (D) 為何正確?
    本題中辛老太太設立信託是為了「照護自身退休後生活」,因此她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屬於自益信託)。
    依據《信託法》第 65 條及第 62 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自益信託的受益人(辛老太太)如果死亡,其信託利益權利(即財產權)會變為其遺產。既然屬於遺產,在法律上就必須受到民法繼承編關於「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強制規定拘束,無法透過信託契約完全剝奪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因此 (D)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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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為何錯誤?
    《信託法》第 1 條雖然提及「特定目的」,但實務法律上的「特定目的信託(Purpose Trust)」是指無受益人、僅為特定非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信託(例如:照護特定寵物、維護特定古董或景觀)。辛老太太的目的是「專款專用照護自身退休生活」,受益人明確就是她自己(私益自益信託),因此不能設立「無受益人」的特定目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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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為何錯誤?
    題目明確指出辛老太太僅將名下出租房屋的「租金」交付信託。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人(產權)依然在辛老太太名下,房屋本身並沒有移轉登記給受託人。依據《房屋稅條例》,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房屋所有人(辛老太太),而非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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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為何錯誤?
    剛年滿 16 歲在法律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信託實務與法律規定,受託人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目前法定年齡為滿 18 歲),才能有效管理與處分信託財產,因此不能找 16 歲的親姪兒擔任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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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623
在臺灣,中華民國的法定成年年齡為 18歲。自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起,民法正式將成年標準從20歲下修為18歲,代表滿18歲就能獨立進行各項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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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各項法定年齡標準
完全成年:18歲(可自主簽約、買手機、租房、結婚)
刑事完全責任:18歲(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完全刑責)
投票權(選舉權):18歲
被選舉權:多數為23歲(部分公職另有規定)
考機車/汽車駕照:機車及小型車駕照皆為18歲
訂婚年齡:1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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