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桃園市率六都之先,自115學年度起全面補助國中小
學教科書費用。依《國民教育法》有關就學費用之規
定,教科用書書籍費係屬於何者?

(A)學費
(B)雜費

(C)圖書設備費
(D)代收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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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1), D(2), E(0) #3927402

詳解 (共 2 筆)

#7407555
核心法規與選項解析
本題是 115 年桃園市國中教甄結合時政與《國民教育法》的經典結合題。桃園市政府宣布自 115 學年度起全面補助國中小學教科書費用,其在法規上的對應項目屬於「代收代辦費」。 [1, 2]
  • (D) 正確
  • (A) 錯誤:憲法與國教法明定國民教育「免納學費」,故書籍費絕非學費。 []
  • (B) 錯誤:公立國中小學生目前已普遍免納雜費,且雜費主要用以支付行政、間接教學等雜支,不包含個人書籍費。 [1, 2]
  • (C) 錯誤:圖書設備費屬於學校基本硬體或充實藏書之預算,並非向學生個人收取的書籍費用項目。
? 複試口試/在地政見時事連結
如果您正要參加桃園市的複試(口試),本題所提及的「115學年度全面補助國中小教科書費用」是現任桃園市長張善政非常核心的在地教育有感政見。 [1]
若口試評委問及:「身為桃園市的教師,你如何看待本市率先六都推動的全面補助教科書政策?」您可以這樣精準切入:
  1. 結合法規脈絡:這項政策免除了原本屬於「代收代辦費」中的教科書书籍費,實質上讓義務教育朝「完全免費」的理想更進一步。
  2. 減輕家庭負擔:每位學生每學期可省下 1,500 至 1,900 元,能有效降低家長在開學季的經濟壓力,落實教育機會均等。
  3. 促進資源轉化:家長省下的這筆費用,能引導或鼓勵他們轉投入其他個別化的數位學習載具、課外讀物或多元適性才藝,深化孩子的彈性學習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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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559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桃園市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其進修部(以下簡稱學校)每學期依收費基
準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但公立學校學生免納。
二、代收代辦費。
前項費用之收費基準,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前條代收代辦費,項目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
三、學生寄宿費。
四、午餐費。
五、教科用書書籍費。
六、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七、交通車費。
八、其他代收代辦費用:相關收取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行政會報或校
    務會議,並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決議通過後
    始可收費。
前項第六款費用,如係公立學校於本府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
所衍生之費用者,不得向學生收取;私立學校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並於收費前以書面向家長說明。
第 5 條
學校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但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學校得准予其分
二期於開學時及開學第十週內繳納。
第 6 條
學校收取費用應依本辦法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應切實
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
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第 7 條
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一、雜費、學生寄宿費、午餐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依學生所繳費用計
    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
    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
    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家長會費:不予退費。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
    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教科用書書籍費:學校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未購買者,退還所代
    收代辦費金額。
五、交通車費:依剩餘之日數退費。
六、其他代收代辦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前五款規定辦理退費。
辦理前項退費時,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第 8 條
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依公立學校收退費基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
退費證明單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私立學校
可依差額收取。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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