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桃園市率六都之先,自115學年度起全面補助國中小 學教科書費用。依《國民教育法》有關就學費用之規 定,教科用書書籍費係屬於何者?
(A)學費
(B)雜費
(C)圖書設備費
(D)代收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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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27), C(47), D(260), E(0) #3927402
統計: A(36), B(227), C(47), D(260), E(0) #3927402
詳解 (共 6 筆)
#7407555
核心法規與選項解析
- ⭕ (D) 正確: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32 條(舊法第 5 條)與《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
- 所謂的「代收代辦費」,是指因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相關費用,其法定項目即包含:教科書書籍費、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等。
- 另依《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第 4 條,「教科用書書籍費」亦明文列於代收代辦費之項目中。 [, 2, 3, 4]
- ❌ (A) 錯誤:憲法與國教法明定國民教育「免納學費」,故書籍費絕非學費。 []
- ❌ (B) 錯誤:公立國中小學生目前已普遍免納雜費,且雜費主要用以支付行政、間接教學等雜支,不包含個人書籍費。 [1, 2]
- ❌ (C) 錯誤:圖書設備費屬於學校基本硬體或充實藏書之預算,並非向學生個人收取的書籍費用項目。
? 複試口試/在地政見時事連結
如果您正要參加桃園市的複試(口試),本題所提及的「115學年度全面補助國中小教科書費用」是現任桃園市長張善政非常核心的在地教育有感政見。 [1]
若口試評委問及:「身為桃園市的教師,你如何看待本市率先六都推動的全面補助教科書政策?」您可以這樣精準切入:
- 結合法規脈絡:這項政策免除了原本屬於「代收代辦費」中的教科書书籍費,實質上讓義務教育朝「完全免費」的理想更進一步。
- 減輕家庭負擔:每位學生每學期可省下 1,500 至 1,900 元,能有效降低家長在開學季的經濟壓力,落實教育機會均等。
- 促進資源轉化:家長省下的這筆費用,能引導或鼓勵他們轉投入其他個別化的數位學習載具、課外讀物或多元適性才藝,深化孩子的彈性學習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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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559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
| 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 第 3 條 |
桃園市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其進修部(以下簡稱學校)每學期依收費基
準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但公立學校學生免納。 二、代收代辦費。 前項費用之收費基準,由本府定之。 |
| 第 4 條 |
前條代收代辦費,項目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 三、學生寄宿費。 四、午餐費。 五、教科用書書籍費。 六、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七、交通車費。 八、其他代收代辦費用:相關收取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行政會報或校 務會議,並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決議通過後 始可收費。 前項第六款費用,如係公立學校於本府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 所衍生之費用者,不得向學生收取;私立學校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並於收費前以書面向家長說明。 |
| 第 5 條 |
學校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但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學校得准予其分
二期於開學時及開學第十週內繳納。 |
| 第 6 條 |
學校收取費用應依本辦法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應切實
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 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
| 第 7 條 |
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一、雜費、學生寄宿費、午餐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依學生所繳費用計 算,轉出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 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 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家長會費:不予退費。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 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教科用書書籍費:學校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未購買者,退還所代 收代辦費金額。 五、交通車費:依剩餘之日數退費。 六、其他代收代辦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前五款規定辦理退費。 辦理前項退費時,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
| 第 8 條 |
學生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依公立學校收退費基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
退費證明單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私立學校 可依差額收取。 |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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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5363
依據現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
一、教科用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因此,雖然教科書是上課必備物品,但在《國民教育法》的經費架構中,其性質仍屬於學校替學生個人需求接受委託辦理的「代收代辦費」。
補充:
補充:
代收代辦費是指學校為了便利學生和家長,「代替收取」並「代為辦理」學生在校期間因個人需要、使用,或涉及學生權益福祉所產生的各項費用。
這類費用不屬於學校的行政收入(如雜費),而是學校收齊後,必須「全額專款專用」支付給相關廠商或單位的款項。
常見的代收代辦費項目
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國中小常見的項目包括:
- 教科用書書籍費(學生個人使用的課本、習作費用)
- 學生團體保險費(由政府與家長共同負擔的學生保險)
- 家長會費(每戶每學期代收一次,用於家長會運作)
- 午餐費(學校營養午餐或外訂餐盒費用)
- 學生寄宿費(若有住校需求的住宿費)
其他選項解析
- (A) 學費: 依《國民教育法》第 32 條規定,不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皆免納學費。
- (B) 雜費: 依同法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雜費(私立學校則依自治法規收取)。雜費多用於學校的教學業務、校舍修建、行政管理或基本設備使用等整體運作經費,並非針對學生個人使用的書籍扣款。
- (C) 圖書設備費: 非屬《國民教育法》中學生入學所繳交的法定就學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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