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在其所有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後僅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屆期因甲無法清償,房屋經法院拍賣由丙拍定取得。關於甲、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推定丙與甲之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就該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
(B)丙取得之權利性質上屬於法定租賃權,故丙無須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C)若甲未來欲出賣該土地時,丙得主張其為基地承租人,依相同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
(D)此法定租賃權之期限,應準用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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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2), D(12), E(0) #3960710

詳解 (共 2 筆)

#7497221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D)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中抵押權「法定租賃權(民法第 876 條、第 425 條之 1)」與物權特別法規的經典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定租賃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屋不被拆除」,因此它的期限是「直到房屋壽終正寢(得使用期限內)」為止,絕對不受民法 20 年定期租賃上限的限制!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中華民國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或民法第 876 條法定地上權之法理類推適用)規定,土地及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折讓與不同之人時,推定具有租賃關係
    • 邏輯: 本來土地房子都是自己的,後來房子被拍賣給丙,形成「地主是甲、屋主是丙」的割裂狀態。為了讓丙的房子能合法使用土地、不被拆除,法律直接「推定」兩人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直到房子老死)有租賃關係。
  • (B) 性質屬法定租賃權,無須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 正確
    • 邏輯: 本題是由「房屋抵押權實行」所引發的土地房屋異主。依實務見解,此時甲、丙間直接成立的是「法定租賃權」。既然是「租賃權(債權)」,而且是法律直接強制賦予的(法定),丙當然可以合法直接使用土地,不需要也不用去請求甲幫他辦理「地上權(物權)」的登記
  • (C) 甲若出賣土地,丙享有優先購買權: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 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邏輯: 承 (A) 選項,丙在法律上已經被推定為「基地承租人」(租地建屋之人)。因此,未來地主甲如果要把這塊土地賣給別人時,丙身為基地承租人,自然可以大方站出來主張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權(優購權)」
  • (D)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 錯誤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雖然規定一般租賃契約不得超過 20 年。但是,「租地建屋」以及「法定租賃權」屬於特別規定,不適用 20 年的限制
    • 邏輯: 現代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動輒可以住 50、60 年以上。如果法定租賃權被強制限制在 20 年,那 20 年一到,房子是不是就要被拆掉還地?這完全違背了當初保護房屋、促進經濟不浪費的立法初衷。因此,法定租賃權的期限是「房屋得使用期限內」,直接排除 20 年上限的適用,本選項敘述錯誤。

筆記
「法定租賃保房屋,房子能住多久、租約就活多久!誰敢說它上限 20 年、想拆房子的,通通直接打叉!」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僅將房屋設定抵押/拍賣」形成房地異主,後續成立的法定租賃權,選項只要敢寫「最長不得超過20年」,二話不說直接鎖定它,5秒內無痛秒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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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560
民法第 876 條第 1 項之「法定地上權」於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延伸至僅有房屋設定抵押權時之民法第 838 條之 1 準用,以及民法第 425 條之 1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而僅將其中之一讓與時的「法定租賃關係」概念。
  • (D) 錯誤,為本題應選選項
    依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此推定之租賃關係,其期限為「房屋得使用期限內」。這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特殊租賃,目的在於維持房屋與土地的一體性、保護建築物的價值。因此,它不受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定期租賃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的限制,而是以房屋的壽命(得使用期限)為準。
  • (A) 正確
    依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 (B) 正確
    丙透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法律推定與甲之間直接成立「法定租賃權」(債權關係),並非物權編的法定地上權。既然法律已直接推定為租賃關係,丙自然無須、也無法請求甲辦理地上權登記。
  • (C) 正確
    丙依民法第 425 條之 1 成為基地承租人後,若土地所有權人(甲)欲出賣該土地,丙可主張依民法第 426 條之 2 第 1 項(或土地法第 104 條)之規定,以同樣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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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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