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情第103形,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嗣經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條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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