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在公園散步時,乙對於所飼養的狼犬已盡完整監督,而狼犬不知何故突然掙脫狗鍊而攻擊甲, 甲在情急而萬不得已之下,拿起隨身電擊棒電死狼犬。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犯罪
(B)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C)得主張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D)得主張義務衝突,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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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1), C(132), D(4), E(0) #3928828

詳解 (共 3 筆)

#7411362
  • 正當防衛(C):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 ⁠刑法,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人類的「現在不法侵害」所為。動物的攻擊行為並非「人」所發動之不法侵害,因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A):根據同法第 24 條,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避難行為,得阻卻違法。本案中狼犬的攻擊對甲造成了緊急危難,甲為了保全自身性命與身體法益,在情急之下電死狼犬,屬於合法的緊急避難行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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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054
答案:(A) 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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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703

正當防衛是針對人的現在不法侵害,緊急避難則是動物、自然災害

一些解題技巧:只要看到動物自發性的侵害就要先想到是緊急避難,有了這個概念後再延伸下去找出題目的考點(例如自招危難還能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因為大部分的自招危難的題目敘述都是有一個人手賤去招惹動物,結果被咬。
還有一種題目是甲命令動物攻擊乙,乙將動物打死,這樣就要想到正當防衛。因為侵害是來自於甲,被命令的動物則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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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26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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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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