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基於殺害乙的犯意向乙宅開槍,但因為乙剛好不在家,所以未遭殺害。甲也因為槍聲驚動乙的 鄰居,因怕被發現而放棄繼續開槍。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已經著手實行殺人行為
(B)甲的行為應成立不能未遂
(C)甲的行為屬於未了未遂
(D)甲的行為無法該當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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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79), C(179), D(61), E(0) #3928829
統計: A(45), B(579), C(179), D(61), E(0) #3928829
詳解 (共 3 筆)
#7459903
- ❌ (B) 錯誤原因: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甲朝乙的住宅開槍,在客觀上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子彈可能貫穿牆壁、擊中剛好走動的人,或乙可能隨時返家),並非「全然無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因此不屬於《刑法》第26條的「不能未遂」,而是屬於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 其他選項分析
- ⭕ (A) 正確:甲基於殺意向乙的住宅開槍,其行為已對乙的生命安全產生直接危險,屬於已經著手實行殺人罪。
- ⭕ (C) 正確:甲開槍後因為乙不在家而未發生死亡結果,且甲主觀上認為自己「尚未完成」足以致死的所有開槍行為,即因驚慌而停止,在分類上屬於未了未遂。
- ⭕ (D) 正確:甲是因為「怕被鄰居發現」才放棄繼續開槍,這屬於外界環境帶來的外部阻礙,並非出於甲內心真正的悔悟或「自願」放棄,因此不符合《刑法》第27條的中止犯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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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335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甲的行為應成立不能未遂。
解析
這題是國考刑法總則中,關於「未遂犯分類」(普通未遂 vs 不能未遂 vs 中止未遂)非常經典的綜合觀念題。核心破綻在於區分「普通未遂(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的危險性判斷,抓到關鍵字就能輕鬆解題!
根據我國實務與刑法第26條規定,不能未遂的前提是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
為什麼 (B) 選項是錯誤的?
- 向住宅開槍具有高度危險性:甲拿真槍實彈朝乙的住宅開槍,在客觀上對人的生命安全具有高度的具體危險性。
- 僅屬普通的外部障礙:乙不在家,只是碰巧沒待在屋內,這屬於「外部障礙事由」。一般人通常會認為被害人有隨時待在家的可能,因此開槍行為依然具備侵害法益的危險,並非重大無知。
- 結論:甲的行為屬於「普通未遂(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所以 (B) 的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其他正確選項關鍵考點(當作筆記記下來):
- (A) 甲已經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正確。甲已經扣動扳機向乙宅開槍,主客觀上都已經進入了犯罪實行階段,屬於著手。
- (C) 甲的行為屬於未了未遂:正確。甲原本預計要持續開槍直到殺死乙,但因為槍聲驚動鄰居,甲在「還沒完成他主觀上認為能致死的所有動作」前就逃跑,在分類上屬於未了未遂。
- (D) 甲的行為無法該當中止犯:正確。中止犯要求必須是「因己意」中止犯罪(出於內心誠摯的悔悟)。題目明講甲是「因怕被發現而放棄」,這在法律上屬於被外界環境驚動、干擾的「障礙因素」,並非出於己意,因此絕對不成立中止犯。
- 口訣:
- 拿真槍打房子 \(\rightarrow \) 隨時可能打死人 \(\rightarrow \) 有危險 \(\rightarrow \) 普通(障礙)未遂!
- 白醋當毒藥、稻草人當仇人打 \(\rightarrow \) 絕對死不了人 \(\rightarrow \) 無危險 \(\rightarrow \)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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