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管制藥品」與「毒品」的列管標準與程序,以及其分級品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制藥品」與「毒品」均分四級管理
(B)「管制藥品」與「毒品」的分級與品項,均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
(C)毒品審議委員會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顧慮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進行審議
(D)部分「管制藥品」與「毒品」之分級與品項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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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6), C(0), D(1), E(0) #3972869
統計: A(5), B(26), C(0), D(1), E(0) #3972869
詳解 (共 7 筆)
#7449845
(D) 部分「管制藥品」與「毒品」之分級與品項並不相同
大部分相同,以下為特殊例外
![]() 三級管制藥,但為第四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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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oxymor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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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級管制藥,但非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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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fepristone(RU486) |
| Clobenzorex |
| Thiamyl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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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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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93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 條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 條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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