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醫師法將醫師區分為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禁止不具有醫師資格之中醫師以「限醫師指示使用」
之西藥處方為人治病等規定,大法官認為尚屬合憲
(B)「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禁止不合格之民航技師繼續執業之規定,大法官認為係屬對其選擇職業
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且已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C)藥事法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之規定,大法官認為並未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比例原則等規定意
旨,尚屬合憲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問計程車駕駛人之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
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之規定,大法官認為對駕駛人工作權之限制已違反比例原則
統計: A(38), B(493), C(96), D(53), E(0) #3151031
詳解 (共 5 筆)
這題答案是 (B)。核心考點是:職業自由屬於憲法第15條工作權的保障範圍,而對職業自由的限制,須依限制強度進行比例原則審查。
一、憲法依據:工作權與職業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大法官解釋進一步認為,「工作權」包含人民選擇職業及從事職業的自由。
因此:
工作權
→ 選擇職業自由
→ 執行職業自由
而國家對職業自由的限制,可以依限制程度區分為:
| 類型 | 意義 | 審查強度 |
|---|---|---|
| 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以個人主觀條件限制,例如資格、學歷、能力 | 較嚴格 |
| 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不問個人能力,而以職業本身的客觀條件限制,例如市場需求、名額 | 最嚴格 |
| 職業執行自由限制 | 已可從事該職業,但對執業方式加以規範 | 相對較寬 |
二、為什麼 B 錯?
題目說: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禁止不合格之民航技師繼續執業,大法官認為係屬對其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且已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
這個敘述錯在後半段。
這類體格條件是針對從事航空相關職業者的個人身體條件,並不是完全不問個人條件、以職業本身的客觀因素限制人民進入該職業。
因此,並非「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而且大法官對於航空人員體格標準的限制,並非因此當然認定違憲。
所以:
B 的法律性質及違憲結論均有問題 → B 錯。
三、各選項詳解
(A)正確
題目涉及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的職業資格及業務範圍。
大法官認為,國家為了:
-
維護人民健康
-
確保醫療品質
-
確保醫療專業分工
-
避免未具相關專業資格者執行特定醫療行為
而限制不同醫事人員的執業範圍,具有正當目的。
因此,禁止中醫師使用特定西藥處方替人治病,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尚屬合憲。
所以 A 正確。
(B)錯誤 ⭐
這是本題答案。
最重要的是分辨:
主觀條件 ≠ 客觀條件
主觀條件
例如:
-
學歷
-
專業資格
-
身體條件
-
技術能力
這些是與「個人」有關的條件。
客觀條件
則是:
不問個人是否具備主觀能力,而是因職業本身的公共政策因素,限制人民進入該職業。
因此題目把民航技師的體格限制說成:
「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即有問題。
(C)正確
藥事法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涉及:
醫師工作權/職業自由
但是國家基於:
-
病人用藥安全
-
藥事專業
-
醫療品質
-
專業分工
限制醫師自行調劑藥品,具有公共利益上的正當性。
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尚未逾越必要程度,因此:
並未違反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比例原則。
所以 C 正確。
(D)正確
這一選項涉及計程車駕駛人的工作權。
如果法律不問駕駛人的具體犯行是否:
足以顯示其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
一律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就可能造成過度限制。
因為:
犯某一種罪
≠
當然具有不適合擔任計程車駕駛人的風險
如果沒有考量個案情節及實際危險程度,可能形成過度廣泛的限制。
因此大法官認為:
對計程車駕駛人工作權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D 正確。
四、這題最重要的「職業自由三分法」
國考非常愛考這個:
① 職業選擇自由—主觀條件
例如:
必須具備特定學歷、資格、能力、身體條件。
核心:
看「你這個人」是否具備條件。
② 職業選擇自由—客觀條件
例如:
國家不是看你個人能力,而是因職業本身的公共利益因素,設置進入職業的客觀限制。
這是對職業自由最嚴格的限制。
③ 職業執行自由
例如:
已經取得職業資格,但國家規範你「怎麼做」。
例如:
-
執業方式
-
營業時間
-
安全規範
-
廣告限制
-
專業倫理
通常採取比較寬鬆的比例原則審查。
五、考試速記
可以直接背:
職業自由=工作權(憲法15條)的一環。
選擇職業:主觀條件 → 客觀條件 → 客觀條件審查最嚴。
執行職業:限制較寬。
資格、能力、身體條件 → 主觀條件。
職業本身的公共政策限制 → 客觀條件。
因此本題:
A ○ B × C ○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