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照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下列關於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觀上應具有避難意思
(B)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C)出於不得已時方得為之
(D)多數生命法益相較於單一生命法益,不因數量差別而正當化其優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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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98), C(15), D(51), E(0) #3960551
統計: A(11), B(298), C(15), D(51), E(0) #3960551
詳解 (共 2 筆)
#7508214
為什麼?
刑法第24條第1項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逐項看:
* (A) 正確 ✅
緊急避難需要有避難意思,也就是主觀上知道自己是在排除眼前的危難。
* (B) 錯誤 ❌ → 答案
不是「凡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都可以成立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明文限於: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例如單純為了保護名譽等其他法益,不能直接依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
* (C) 正確 ✅
必須是出於不得已,也就是沒有其他較適當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難,才可以採取避難行為。
* (D) 正確 ✅
生命法益具有特殊性,不能單純因為「二條生命」大於「一條生命」就認為可以犧牲一人的生命來保全多數人的生命。
生命不能單純用數量計算來決定優越性。
? 考試記法
刑法24 緊急避難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不得已+避難意思」
所以這題看到:
「凡刑法所保護之法益」
直接想到 範圍太大 → 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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