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丁宿有仇隙,某日甲勸誘乙、丙傷害丁,以便給予丁教訓。嗣乙、丙於欲持棍棒毆打丁時, 誤認戊為丁而將戊毆打成普通傷害。臨走時,乙發覺戊之配偶己在場目擊,乃臨時起意毆傷己, 警告其不得報警。依據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均需對己之傷害負擔共同傷害罪責
(B)乙、丙均需對丁負擔共同傷害罪責
(C)甲須對戊負擔教唆傷害罪責
(D)甲須對己負擔教唆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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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3), C(111), D(2), E(0) #389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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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420
答案:C   解析:本題分成兩段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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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775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C) 甲須對戊負擔教唆傷害罪責。
以下為核心觀點的解析:
1. 正犯(乙、丙)部分的等價客體錯誤
  • 核心行為: 乙、丙原本想打丁(主觀意圖),結果在現場把戊「誤認」為丁而痛打一頓(客觀事實)。
  • 法律定性(等價客體錯誤): 丁和戊都是「人」,在《刑法》普通傷害罪的保護客體上價值完全相同。實務一貫見解認為,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 正犯結論: 乙、丙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造成戊受傷,因此乙、丙直接成立對「戊」的共同傷害罪(對丁不成立犯罪,排除選項 B)。
2. 教唆犯(甲)部分的法律評價
  • 客體錯誤的轉嫁: 當被教唆人(正犯乙、丙)在執行犯罪時發生了「等價客體錯誤」(誤戊為丁),這個錯誤是否會影響教唆犯?
  • 實務與通說見解(教唆犯承受正犯之客體錯誤):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教唆人既然將犯罪執行的細節交由正犯去現場判斷,正犯在現場因視覺、認知的「等價客體錯誤」而打錯人,這屬於在教唆犯意範圍內的非本質計畫偏離。因此,正犯的客體錯誤會轉嫁給教唆犯,甲必須對實際受害者(戊)負擔教唆傷害罪責(選項 C 正確)。
選項錯在哪裡?
  • (A) 錯誤: 己受傷是因為「乙臨時起意」出手,這已經超越了乙、丙原本共同傷害的犯意聯絡範圍(共同正犯之過剩)。丙對己的受傷並無共同犯意,因此只有乙要對己負傷害罪責,丙不負責。
  • (B) 錯誤: 乙、丙打的是戊,且錯誤不阻卻故意,所以是成立對戊的傷害罪;對丁並未著手實行,不負共同傷害罪責。
  • (D) 錯誤: 乙毆打己是現場「臨時起意」,完全超出了甲最初教唆(傷害丁)的範圍。甲對己的受傷不具備教唆故意,亦無因果關係,不負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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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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