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察欲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連續 48 小時來追蹤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應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許可書,其期間不得逾 30 日
(B)檢察官可直接核發許可書,無須法院介入
(C)僅能由警察機關實施,法官不得主動核發許可
(D)屬任意處分,毋庸法院許可即可無限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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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7), C(2), D(2), E(0) #3891896

詳解 (共 2 筆)

#7371422
答案:A   解析:警察使用 GPS ...
(共 3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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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777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A) 應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許可書,其期間不得逾 30 日
這是近年立法院三讀通過 《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科技偵查新法) 的重大核心考題。解析:
1. 新法關鍵:GPS 定位偵查的「分級許可制」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規定,檢警為調查犯罪可以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位置。但其發動設有嚴格的「期間限制」與「相對法官保留」:
  • 短期實施(未逾 24 小時 / 2 日): 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 24 小時或累計逾 2 日」,此範圍內可由檢警逕行發動。
  • 長期實施(超過 24 小時 / 2 日): 如果事前預期,或者實施中發現需要超過連續 24 小時(本題欲實施「連續 48 小時」),就必須依法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法官保留原則)。
  • 許可期間限制: 法院每次核發許可書的期間,每次不得逾 30 日
2. 選項錯在哪裡?
  • (A) 正確: 連續 48 小時已超過新法規定的「連續 24 小時」門檻,必須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許可書,且每次許可期間最長為 30 日 
  • (B) 錯誤: 超過 24 小時的長期 GPS 追蹤採取「法官保留」,必須由法院核發許可書,不能單由檢察官直接核發。 
  • (C) 錯誤: 檢察官依職權亦可向法院聲請,並非僅能由警察機關實施;且法官在符合要件時得予核發。
  • (D) 錯誤: 大法官過去已透過釋字認定長期定位屬於「干預隱私權的強制處分」,修法後更是法理明文規定的特殊強制處分,絕非任意處分,更不可能允許無限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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