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司法警察甲、乙、丙於巡邏時,途經一民宅,驚聞屋內有槍擊聲,並見滿身血漬之丁女於該民宅 窗口大喊救命,甲、乙、丙遂立即下車破門而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破門而入,係屬違法搜索
(B)甲、乙、丙可破門而入,因證據有急速被偽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
(C)甲、乙、丙可破門而入,因有明顯的客觀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D)甲、乙、丙可破門而入,因於進入民宅後,可取得丁女或該屋有使用權人之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0), C(228), D(0), E(0) #3891904

詳解 (共 2 筆)

#7371436
答案:C   解析:本案有「屋內槍擊聲...
(共 2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7499838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C) 甲、乙、丙可破門而入,因有明顯的客觀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無搜索票即可發動的「法定例外搜索」——新型態緊急搜索(第 131 條第 1 項) 的構成要件。以下為您奉上解析:
1. 核心法理:緊急搜索的發動要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但在特定急迫情況下,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其中第 3 款明文: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本題完全符合第 3 款:
    警察在民宅外「驚聞屋內有槍擊聲」(有犯罪正在發生),且「見滿身血漬之丁女於窗口大喊救命」(人民生命法益遭受即時重大危害)。這在客觀上具有高度、明顯的犯罪事實且情形萬分急迫,為了拯救生命並壓制犯罪,法律特別賦予警察「逕行破門進入搜索」的權力。

2.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 (A) 錯誤: 警察的行為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法定事由,屬於合法的特殊強制處分,並非違法搜索。
  • (B) 錯誤: 這是混淆了同條第 2 項「對物的緊急搜索」(有事實足認財物、因果關係之證據在 24 小時內有被湮滅之虞,且必須由檢察官主持或親自發動)。而本題的情境是為了「救人、抓現行犯」,是屬於第 1 項「對人的緊急搜索」
    ㅤㅤ
    ㅤㅤ
  • (D) 錯誤: 警察破門的當下,是基於「法律明文授權(緊急處分)」,而不是基於「同意搜索」。如果等到進入後才去求得同意,在法理上屬於本末倒置(不符合同意搜索必須出於「自願性、事前或事中」的本質)。
心法(緊急搜索的「事後陳報」延伸)
這個考點在國家考試中,幾乎一定會連帶考查事後監督機制。請務必牢記以下數字與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發動這種無票的緊急搜索後,必須在 3 日內 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 如果法院認為不應准許,應於 3 日內 撤銷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