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公司法) 
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 173 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 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請問:

(2)在實際運作時,就下列問題請附理由說明你的見解(以下每小題各5分):

a.於計算持股是否過半時,是否應算人無表決權股份?

詳解 (共 3 筆)

kathy-
kathy-
詳解 #6958128
2025/10/24
1. 條文文義第173條之1:繼續三個月...
(共 5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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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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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03194
2025/08/13
a. 於計算持股是否過半時,是否應計入...
(共 1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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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Annie
詳解 #6940876
2025/10/21
針對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關...
(共 7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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