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請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及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健檢辦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四)國防部發包興建之公共工程由雇主丁公司得標承建,其並與國防部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則依審查標準第42條規定,契約工程期限應達幾個月以上,雇主丁公司即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詳解 (共 5 筆)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前項各款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第一項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與分包廠商簽訂之分包契約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分包廠商得就其分包部分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選定之分包廠商,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二、為非屬營造業之外國公司,並選定分包廠商者。
第一項公共工程,得由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擇一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以一家廠商為限;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十八個月(一年六個月)
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