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死亡後,留下甲、乙兩筆土地,並留有婚生子女 B、C,及一位未認 領的非婚生子女 D。B、C 兩人立即完成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且針對 甲土地協議分割,並完成分割登記。不久 D 向法院提起死後認領之訴獲 准,進而主張 B、C 兩人對於甲、乙兩筆土地的繼承登記及分割登記, 並不正確。D 之主張,民法上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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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 Yu
詳解 #3559257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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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夏-人事行政
詳解 #3519478
依實例97年183民事判決,王永慶四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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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mazin0330
詳解 #3969934
(一)關於認領之規定,第1065條「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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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財政所在職研究生
詳解 #4964810
wendy0620.wh
詳解 #3568639
依民法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以認定非婚生子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如生父死亡,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故D提起認領之訴獲准,僅能完成認祖歸宗,對於遺產的繼承則因民法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養之效力,朔及出生.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受影養.除非為民法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中所規定-但若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不知為遺產,而被他人無權占有之繼承財產,四後始被發現時,該認領之子女對之仍有請求繼承權,所以以此個案D之主張無法生效.
陳昭明(地政士暨不動產經紀人雙榜)
詳解 #3593217
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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