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比較犯罪學古典學派與犯罪學實證學派主張之內涵及其差異為何? (20 分)
詳解 (共 10 筆)
(一)古典學派主要內涵*****求刑法威嚴平衡法→口訣表示
1.功利主義、自由意志:能自行決定為善為惡,追求最大快樂與最少痛苦。
2.罪刑法定:刑法應嚴格解釋,每一種犯罪行為應有固定刑罰,採絕對定期刑制。
3.法律觀點:法律來定義犯罪,故本派又稱「法律犯罪學派」。
4.刑罰威嚇:刑罰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其犯罪所得到的快樂。
5.反對嚴峻刑罰:廢除死刑、反對流放刑與身體刑,並改革監獄。
6.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因犯罪人的背景而有差別。
7.罪刑均衡刑罰與犯罪輕重成正比。
8.強調法治教育:刑罰的目的在預防犯罪,最好的防制對策即是教育。
(二)實證學派主要內涵:*****食色是凡人→口訣表示
1.科學實證:以科學的角度研究犯罪,以理性、科學實證方法去研究。
2.社會觀點:認為人會犯罪,社會需負起責任,排斥法律觀點定義。
3.刑罰合適性:個別化原則,刑罰的處罰須符合受刑人,人道處遇以矯治處遇取代消極監禁。
4.反對自由意志:認為人無自由意志、人的行為是受到生理結構、心理因素、社會環境所決定。
5.強調犯罪人研究:提倡犯罪原因的研究,以醫學、心理學、社會學等觀點來研究犯罪行為。
(三)兩者差異*****起學原諒、目死來學、摺機翼→口訣表示
1.犯罪原因:古典採非決定論-;實證-採決定論。
2.刑事裁量重點:古典-以客觀損害為主,無關行為人之惡性;實證-以未來危險性決定是否釋放犯罪者
3.刑罰之目的:古典-等價的懲罰-應報思想;實證-矯治犯罪人-特別預防思想。
4.對死刑看法:古典-廢除死刑;實證-有條件適用。
5.刑事責任:古典-道義責任論;實證-社會責任論。
6.理論基礎:古典-犯罪行為;實證-犯罪人。
7.犯罪定義看法:古典-法律定義;實證-社會定義。
一、古典學派理論之內涵:
1.古典學派之基本理念是趨樂避苦、自由意志及理性選擇。認為一個人會理性地去考慮犯罪,並非受到超越本身以外的力量所強迫去犯罪。亦即,犯罪行為是基於自由意志選擇而顯露在外的結果,國家應對其自由選擇無視法律戒命做出懲罰,犯罪人亦應為其自由選擇而承擔後果。
2.主張以刑罰威嚇作為預防犯罪手段,刑罰要能有效威嚇犯罪,必須具備三要素:迅速性、確定性及嚴厲性。
二、實證學派理論之內涵:
1.實證學派之基本理念是以科學為決定論。認為人類行為是受到超越本身以外的生物或文化因素所決定,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由個人所生存的環境及其個人的生理特質所影響,並無法由個人的自由意志加以支配。亦即,人類的行為是受到超越個人控制能力的力量所決定。
2.主張以矯治作為預防犯罪手段,將犯罪人視為病患,藉由監獄實施治療矯治的策略。
三、古典學派及實證學派之差異:
1.歷史背景:前者為啟蒙運動之影響;後者為科學方式之興起。
2.研究方法:前者為理性、哲學;後者為科學實證。
3.研究重心:前者為犯罪行為;後者為犯罪人。
4.犯罪定義:前者為法律定義;後者為社會定義。
5.犯罪原因論:前者為自由意志,選擇守法與違法;後者為人的行為是受到本身生理結構或外在環境因素所決定。
6.刑罰目的:前者為應報、一般預防;後者為特別預防。
7.刑期:前者為定期刑;後者為不定期刑。
8.對死刑的看法:前者反對死刑;後者贊成死刑。
9.犯罪預防:前者為威嚇、有罪必罰;後者為矯治、發展性預防。